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诸城市**街道**庄**村**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我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7月2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诸城市常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湖区**庄**村路口处,与由西向东步行过路的臧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臧某甲经诸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补偿协议等;2.证人臧某乙的证言;3.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一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华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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