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0时55分,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车架号为201903040000034的电动三轮车沿本市**路自东往西行驶至**小区附近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袁某某和袁某某相撞,造成行人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伤者袁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分析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袁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陪同伤者前往广济医院治疗。2020年7月15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某共支付袁某某治疗费用6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到案经过、赔偿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28号、[2020]临鉴字第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艳慧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17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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