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200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平乡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鄂SD*****楚风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县城南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街与**大道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对向王某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鄂SD*****厢式货车、电动二轮车各一辆;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王某某死因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车体痕迹比对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发路口监控视频;8.其他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献革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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