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村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AB****、粤AB****”牵引挂车从东莞市麻涌镇往洪梅镇方向行驶,途径本市麻涌镇水乡大道淡水河大桥桥面路段往右方变更车道时,该车与其右侧车道由张某某驾驶悬挂粤S2****号车牌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汪某某等四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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