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9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粤RN****小轿车搭载被害人赖某某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出新华莲塘大街东110米路段处,与被害人亢某某驾驶的粤AC****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受伤和粤AC****重型货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9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区志娟
2019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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