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4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系性能不合格、载货超过核定质量的鄂FT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118省道西侧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城市轻轨工地出入通道由南往北方向倒车行驶至118省道下行6公里771米时,与施工人员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柳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法医鉴定,柳某某系头胸腹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李某某家属与柳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亲权关系鉴定、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6.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秀云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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