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李振辉,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楼。2008年3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辉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李振辉驾驶悬挂粤A*****号牌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海珠区滨江西路由东往西以68.1km/h的速度行驶,至滨江西路宝岗大道北路西29米处时,遇被害人邱某某在该路段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步行通过。由于李振辉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开启前照灯,导致其驾驶的小轿车车头碰撞邱某某,致邱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其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振辉驾驶悬挂粤A*****号牌的小型轿车逃离现场,并丢弃车牌、维修车辆以毁灭证据。李振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4日18时许,李振辉在家属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振辉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振辉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振辉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振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振辉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3卷,光盘2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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