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80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4时19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桂R****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新华路七里香江小区路段时,碰撞到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携摩托车后,又刮碰到行人陈某某与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桂R****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陈某某与刘某某受伤及上述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同年3月2日到交警投案。2020年3月8日16时许,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符合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伤头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脑疝形成,最终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20年4月9日,经交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刘某某、陈某某及黄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记录登记表,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收据,住院票据;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路段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适用刑法规定的加重条款,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婵婵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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