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现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村**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五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3时14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B****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搭载被害人田某某从昆明圆通分拨中心往广州花都区圆通分拨中心出发,当车辆行驶至S40苍硕高速隆安往贵港方向374Km+600m匝道内时,因李某某在弯道、下坡的匝道内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导致货车向右发生侧翻,造成田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所载货物快递和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4日,广西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五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目前死者的相关赔偿问题仍在处理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那桐互通匝道相关参数统计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书、车速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高速公路丁当外场K374+849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高速路匝道内超速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一人当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文鲜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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