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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居民身份号码452133198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住广西龙州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1月27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批准逮捕,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月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上降与同村人农某甲家喝酒, 当天17时50分许,李某某在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桂AY****小轿车来到龙北农场农某乙家里喝茶聊天,当天21时许,李某某独自驾车回家,车行至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龙北总场006号民房前面路段,适有被害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龙州81*** “爱玛”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搭载女儿陆某某(未成年人)对向行驶,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跨越中心线,与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死亡,乘员陆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离开现场。2019年11月12日李某某投案自首。经龙州县交通警察大队鉴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陆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一人轻伤并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谈家荣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换押证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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