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街**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GU****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张家口市崇礼区高家营镇由南向北行驶至地上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姜某甲驾驶的精通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姜某甲受伤,双方车辆相关部位损坏。2019年11月9日,姜某甲经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崇礼院区)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经过;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被害人姜某甲基本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
被告人李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
被害人姜某甲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
证人姜某乙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
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影音资料DVD;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成
苏晓东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