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C2****小型轿车,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徐贾快速路延长段平安物流园南侧附近时,因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将骑电动车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撞倒,致杨某某受伤,后杨某某经治疗无效于2020年3月7日于家中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