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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7********,汉族,大专学历,无职业,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A****E号小型轿车沿S221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S221 7km+300m处时与前方行人李某甲,巩某某相撞,造成李某甲,巩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3日,朝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陆某某、孙某甲、孙某、李某乙、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20]病鉴字第12号、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酒精测定[2020]第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制作说明、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辉

检察官助理:薛菲菲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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