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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住榆树市******组,系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7日将其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19时50分,驾驶吉A*****号轿车沿舒陶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舒陶公路92公里加500米处时,将前方的推自行车行走的行人张某甲撞倒,致车辆损坏,后张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经法医鉴定为:张某甲系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鉴定,吉A*****号小型轿车碰撞行人前的行驶速度为59-62km/h。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卢某某、张某乙、谢某某、曹某某、杜某某证言;

3、​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 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光宏

   2019年12月6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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