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6时17分许,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冷水滩区零陵南路时尚春天路段时,与行人邓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凤凰园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李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997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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