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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60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汉中市南郑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载货三轮汽车,副驾驶乘坐同村村民宋某某,车后货厢内乘坐姚某甲、王某某、杜某某、史某某、姚某乙、龙某某,并装载七袋菜籽,由汉中市南郑区**镇**村往**镇街方向,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发生单方翻车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宋某某、姚某甲当场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经送**镇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被害人史某某经送南郑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出院后死亡,被害人杜某某、姚某乙、龙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经事故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甲、宋某某、王某某、史某某、杜某某、姚某乙、龙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姚某某系钝性外力致心脏破裂发生心包填塞死亡;宋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王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史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鉴定,杜某某外伤致右耻骨上下支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姚某乙外伤致左手背及右上肢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龙某某外伤致头部及左腋部软组织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经机动车司法鉴定,三轮汽车翻车前的瞬间速度为28km/h。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且取得被害人史某某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驾驶人及事故车辆信息、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杜某某、姚某乙等被害人陈述,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默宇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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