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4********,专科文化,原系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单元**室(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楼*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28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3时59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8mg/100ml)驾驶陕F****S号小型轿车载朋友陈杰沿汉台区西新街由东向西超速行驶(经鉴定车速约为73km/h)至仁和春天小区门前路段时,适逢李想驾驶陕A****S号小型轿车载张文瑞、洪楷方沿张万营村村道由北向南通过绿化带口驶入西新街,此时李某某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将李想驾驶的陕A****S号车撞至20余米远路南绿化带内。事故致陕A****S号车驾驶员李想当场死亡,李某某、陈杰(经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张文瑞、洪楷方(经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想、陈杰、洪楷方、张文瑞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有车辆驶入道路时未采取避让措施,超速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玉婷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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