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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汉族中专文化,原苏州**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雅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4时0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E5****重型厢式货车,沿锡甘路行驶至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薛四娘桥交叉路口时,车头中部与行人向某甲人体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向某甲(男,殁年77岁,重庆市万州区人)受伤。被告人李某某即下车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警。向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10日死亡。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甲因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向某甲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向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调取的视频监控、制作的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报警并现场等候处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雅苑**幢**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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