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GE****号微型轿车沿灌云县杨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6K+300M处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王某甲重伤、王某乙轻微伤,赵某某轻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该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孔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其春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05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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