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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784号

被告人李某某,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区**镇**租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6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T****”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中心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市场路路口时,遇裴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市场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中心大道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向南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裴某甲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指使他人冒充肇事驾驶员,后被民警识破。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1辆(系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等;

3.证人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夏益斌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555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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