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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村**号,农民。2020年8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照电动三轮车沿示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村路段向西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赵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摩托车驾驶人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解协议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尸表检验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冬梅

检察官助理:孙伯晗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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