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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1197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冀A****挂重型半挂货车(载武某某),沿南宫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交叉口(邢德线**公里+**米)向东左转弯时,与沿南宫市**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冀J****挂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武某某死亡,李某某、吴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武某某无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3.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分析意见书;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接处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金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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