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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至**排**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本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B5****号小型轿车,沿唐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天宫寺塔公园路口时,与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冀B0****号牌)相撞,造成宋某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保险外赔偿受害人11万元,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20年12月23日太平财产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的商业保险份额5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刘亚男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民事已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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