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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案发前系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街**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MY****/辽M****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安新县安州镇建昌小公路西王庄村西段路时,与骑自行车的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马某某死亡,车辆受损。案发后,李某某立即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附近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马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事件单;2.证人沈某某、吕某某、马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洪涛

检察官助理:周丹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街**村,联系方式:1388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6.证人(鉴定人)名单

7.调查评估意见书、关于调查对象李某某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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