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T6****号轻型货车沿**线北侧慢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线**公里+**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韩某甲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韩某甲当场死亡。2020年1月2日,武邑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韩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常某某、刘某某、韩某乙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8、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明星
检察官助理:赵磊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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