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8日1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B*****黑色桑塔纳轿车沿遵化市北二环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蜂巢KTV路段时,与行人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某受伤,李某某驾车逃逸,周某某经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某无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毛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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