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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住河北省遵化市****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8日1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B*****黑色桑塔纳轿车沿遵化市北二环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蜂巢KTV路段时,与行人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某受伤,李某某驾车逃逸,周某某经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某无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毛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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