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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5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R9****号小型客车沿渠庆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固庄村十字路口,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路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路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路某某经香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8年12月26日,经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损害赔偿调解书及刑事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爱丽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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