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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卢氏县(户籍地:卢氏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6月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号轻型厢式货车(载闫某某)沿**国道由卢氏县**驶往卢氏县城,行驶至**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李某某受伤、闫某某死亡之交通事故。经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闫某某由于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其户籍地卢氏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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