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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镇**村**组。2016年12月7日,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5月02日20时0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24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浪底镇三叉口路段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陈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特征,推断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据和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到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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