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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8********,汉族,初中毕业,住汤阴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汤阴县汤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汤阴县伏道镇攸昙东(3KM+3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摩托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李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译浓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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