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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住渑池县**镇**东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B6****号小型轿车沿**路**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学校门口,与沿**路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焦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焦某某受伤,后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21日,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结案报告、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及对李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瑾瑜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村,联系电话133509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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