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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2********,汉族,高中文化,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时0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AG****(经鉴定:苏AG****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47KM/h)小型轿车沿珠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20号路灯杆处路段,因观察不力,撞到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某于2020年1月29日在其家中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手机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侍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原因,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鸿亮

2021年1月5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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