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7199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队朋友家里喝满月酒。14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载着高某某离开其朋友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队某路段,偏左冲出路面刮碰到路外树木后摔车,导致高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以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李某某无驾驶资格证。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民警在医院抓获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万元,李某某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架号6J****无号牌“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李某某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调解协议书谅解请求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高某某、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车架号6J****两轮摩托车碰撞点、接触部位鉴定意见书;车架号6J****两轮摩托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三)公(司)鉴(法医)字[2019]19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捷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联系电话:1313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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