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6********,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在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该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因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于2019年9月17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8时38分,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边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从澄迈县老城镇动车站往老城镇南二环路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站前路丁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由于李某某无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拼装车辆上道路行驶右转弯时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使乘车人刘某某被甩出车外,造成刘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死者刘某某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重型颅脑损坏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24小时左右;无号牌边三轮摩托车车体未见与其他车辆相碰撞接触的痕迹;送检李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含量。
经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无牌号边三轮摩托车灯光、转向系统不合格、制动系统合格。
经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安葬费等费用,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车辆未放行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杨
书 记 员:徐志明
2020 年8 月7 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无号牌边三轮摩托车,现存放于澄迈县金江镇富江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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