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于2020年3月1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0时17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KN****重型厢式货车沿淮安区樱桃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边寿民路灯控路口,在东西方向直行信号灯为绿灯时右转弯向北,撞上沿樱桃园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超速(速度鉴定约为19km/h)行驶通过路口的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导致电动自行车摔倒,造成车辆损坏、祁某某受伤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马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10、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祁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马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祁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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