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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2日22时59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道行驶至**大道路口时,被害人兰某某全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相对方向逆向行驶至该路段,由东向西斜穿机动车道,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兰某某全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轻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登记且无临时牌证的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未按规定安全头盔,负事故主要责任;兰某某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且无临时牌证的机动车、逆向行驶及斜穿车行道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福永交警中队配合调查,在交警中队被抓获。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另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经民警联系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龙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市一看。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相关物证被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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