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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双狮”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镇**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村村部时,车辆与同向行人程某某、施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施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荆州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2.2mg/100ml;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施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玲玲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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