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十堰市张湾区**乡**村**组,租住十堰市张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4月2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驾驶鄂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往柏林镇方向行驶,行至本市张湾区西城路西苑医院路口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田某某,致使田某某倒地受伤,肇事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田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5日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田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玉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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