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鄂E****7小型轿车沿枝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枝江市仙女镇高速桥下路段时,与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鄂E****3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邓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彬
检察官助理:陈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枝江市**镇**村**组家中,联系方式:1898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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