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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0月2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号小型轿车,顺本市硚口区古田四路由北向南,当行驶至广电兰亭荣荟小区福园门前的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杨某某驾驶两轮自行车在其车辆前方人行横道线内,由西向东骑行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被告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自行车左侧相接触,致杨某某倒地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呼气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2.证人杨某某、余某某、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琳

检察官助理:吕一竹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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