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居委会**号,住湖北省沙洋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0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4日5时50份,李某某驾驶鄂H****4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348国道(武大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麻城中学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蔡某某相撞,造成蔡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09月30日,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资料、被害人蔡某某户籍资料、死亡记录、机动车商业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书证;2.荆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因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未达成赔偿协议,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之间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良权

                                 代理检察员:朱 冉           

                                  2020年0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