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工地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广晟重工牌轮式液压挖掘机沿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三十二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十二米大街与建设大道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建设大道由西向东骑行人力倒三轮车的欧某某发生碰撞,致欧某某倒地被碾压,被害人欧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打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欧某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照片)等书、物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铮
检察官助理:王文娟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07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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