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湖南省临湘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C8908U/湘F9*** 挂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由赤壁市**镇**矿山左转进入107国道时,对向由江某某驾驶的苏C60622/苏CH***挂号重型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撞向李某某货车尾部,并与由彭某某驾驶的湘FA2259/湘FA3***挂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某经送赤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贾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江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贾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及相片;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华平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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