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镇**村,住福州市罗源县**镇**村42号。违法犯罪经历: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鄂**轻型普通货车由麻城市城区沿麻白公路往白果镇行驶。11时41分许,行驶至麻白公路闵集邹家牌楼电信营业厅门口路段时,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罗某某(车载冯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罗某某的死因系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冯某某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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