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临湘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号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乘陆某某、冯某某、马某某等人从临湘市友爱村往文白村行驶,15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临湘市羊楼司镇友爱村地段,因驾车疏忽大意,在危险地段未降低车速,违法载人,导致车辆冲出路面翻入道路右侧山沟,造成被害人陆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等;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超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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