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8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高新区谷苑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高宁路口恰逢被害人向某乙驾驶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同向行驶至此。由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右拐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使其撞到被害人向某乙,造成向某乙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长沙市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向某乙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并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5、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彬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0268****; _
_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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