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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77********,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4时33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在长沙市雨花区**道**路口东北口由东往北行驶时,恰遇李某丙驾驶长沙0117867两轮电动车搭乘受害人李某乙由东往西行驶至此,由于李某甲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案例技术检测的机动车上道路未确保安全行驶且转弯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加之李某丙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未确保安全行驶,以致于李某甲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侧与李某丙驾驶长沙0117867两轮电动车左侧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李某丙受伤、电动车乘客李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丙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乙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赵某某、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痕迹鉴定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湘红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房,联系电话1877314****。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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