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西峰区**乡**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4时2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M****6号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十字南口时,将沿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步行的赵某某、胡某某碰撞碾压,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胡某某受伤,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其颅脑损伤后死亡;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甘M*****小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转向、灯光信号系统技术状态均正常;事发前行驶速度约为37km/h-43km/h。
经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李某某家属向死者家属赔偿丧葬费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刚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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