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E*****号三轮汽车(未悬挂号牌,副驾位置乘坐卢某某)沿西川镇雒川村至吴洼村弯道路段处时,车辆侧翻碰撞金属波形护栏,致卢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车辆及金属波形护栏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秦安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卢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长兵
检察官助理:王文亮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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