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豫**号重型藏栅式货车,沿S2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乡**路口时,与同方向左转弯李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车逃逸。附近的村民报警,李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睢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车主李某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现金12万元,由被害人近亲属另起诉保险公司获得其余赔偿。
2016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到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
2. 证人胡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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